安全播出人员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播出人员要求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依据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一旦出现故障或紧急状况,应紧急启动《晋中广播电视台平安播出应急预案》,刚好解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并马上上报部门主任。
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广播电视节目平安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机设置;如因工作须要必需修改,应具体记录修改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播出中心主任。
第九条做好机房平安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播出机房限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需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需做到*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内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内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内大声喧哗;*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依据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内容和程序。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供应《晋中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值班人员须具体记录更改状况,仔细填写播出值班日志。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劳务单位安全员配备要求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