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不同之处(民法和商法的规则方式区别)
商法与民法的不同之处
1、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民法典总则编的确立。总则编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因而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解释也是民法典最基础的规则。
2、2022年2月25日与民与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该解释以问题为中心、以法律适用为导向,针对总则编的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重大疑难问题作出解释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商法商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得该解释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突破性,有利于推动民法典总则编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该部司法解释具有不少亮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一、明确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如何理解该规定,是民法典适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
3、《总则编解释》第1条针对该问题确立了如下规则:第一,单行法中对同一民事关系有细化规定的,应当适用单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但应当注意,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适用单行法的前提是单行法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细化的规定,且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法律的地位。
4、第二,民法典分则中对民事关系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具体规定;如果民法典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适用总则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三,民法典和单行法对同一民事关系都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共同适用。第四,如果民法典和单行法对同一民事关系都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5、这些规定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相关规则保持高度一致,妥善地处理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维护了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民法典第132条规定了禁止滥用权利规则。
民法和商法的规则方式区别
1、从体系位置上来看,禁止滥用权利规则是对各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为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如何判断滥用权利,尤其是如何区分滥用权利与侵权,在实践中仍然很不清晰。
2、《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2款明确了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结合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一是权利人必须是行使自身的权利。滥用权利发生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如果并不存在相关权利行使,则不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二是权利人选择一种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
3、这意味着滥用权利人具有损害他人的恶意。因此,该权利行使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却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且实际损害了这些权益规则,超出了正当的权利行使界限,故实际上是不法的滥用行为。
4、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权利的类型繁多规则,滥用权利的形态多种多样,简单运用上述标准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权利滥用不同之处不同之处。
5、为此,《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1款在判断权利滥用时采用了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从动态系统论的观点出发,首先应当具体权衡权利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从行为的外观的形态、结果,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对象、目的、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依据《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3款,滥用权利将产生如下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换言之,滥用权利不应当产生行为人追求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