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的作用(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内容)
消费者权益日的作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内容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
选择设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动力,这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设立的宗旨和意义。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各国*、非*组织和消费者团体都会组织各种活动,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咨询服务。这些活动旨在提高消费者对自己权益的认识,加强对不正当商业行为的警惕,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各国都在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构建设。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地也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得到赔偿的权利等。消费者也有义务遵守合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信心和消费者满意度的提升,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对于解决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不平衡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