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和相对于的区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豆子11个月前 (11-05)内容专栏170


对于和相对于的区别

1、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相对于,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后相对权相对于,自己又使用的情形绝对权。在这种情形下对于,独占使用人究竟应以违约还是侵权为由起诉对方相对权,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对于和相对于的区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2、笔者认为绝对权,之所以会出现分歧区别,在于实践中对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被许可人享有诉权的理论基础存在错误的认识相对于。由于独占被许可人在特定的地域和期限范围内可以独占性地使用特定的商标区别相对权,包括商标权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都无权使用相对权,因此绝对权,人们大多认为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绝对权对于区别,在很多判决书中也都有“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表述绝对权,但此种认识既没有法律依据相对于,也缺乏理论支撑相对于对于。

3、首先,由于绝对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基于维护市场交易、避免过分干涉不特定第三人行为自由的考虑,许多国家对绝对权均实行权利法定原则,即绝对权的性质、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对权,行为人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自行设定绝对权或者改变绝对权的内容相对权区别。我们国家立法也不例外区别相对于。例如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对于,由法律规定。

4、”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于绝对权,但是作为绝对权绝对权,其同样应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区别。然而商标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都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规定相对权,但对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仅仅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不能产生具有排他力、对抗力的绝对权相对于相对于。

5、例如按照现行物权法的规定,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获得的房屋使用权并不是具有排他力的绝对权,而是一种债权。因此,独占被许可人依据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同样不是绝对权,其“独占”的属性并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其约束力指向的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商标专用权人不能继续许可第三人使用其商标,也不能自行使用其商标;而并非指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其次对于,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可以看出独占许可使用权并非绝对权区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由”项下只有“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两个子案由绝对权,并没有侵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案由规定绝对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1、基于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产生的纠纷相对权,其案由应定为“商标合同纠纷”项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德国学者海因。克茨曾指出:“所有的绝对权必须公示相对权,使得每个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考虑到这些权利关系,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相对于。但这对于相对关系来说却是不必要的绝对权,因为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于。

2、”可见相对于区别,公示制度是绝对权获得对世效力的正当性基础绝对权相对权,也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本质区别区别,无公示即无排他。绝对权为相对人设定了普遍的不作为义务对于,但是在人们的朴素的伦理观念中又普遍存在着“不知者不为过”的信条,法律不能为相对人施加不合理的注意义务。

3、因此,我们需要在绝对权的对世效力和相对人的注意义务间寻求一种相对的平衡,权利公示制度无疑是使二者达致平衡的最佳方式绝对权,通过权利公示相对于,权利状态获得了客观的可以识别的外在表征区别,同时亦合理的设置了相对人的注意义务,使绝对权的排他性获得了正当基础。而按照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仅需要进行备案对于,并不需要像商标转让那样进行公示。

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相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权区别。”但备案产生的对抗力并不是指商标被许可人获得的独占使用许可权具有对抗力相对于,而是指商标专用权人重复许可时,经过备案的合同优先于未经备案的合同绝对权。

5、因此对于相对权,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没有进行公示,也不需要进行公示,赋予其绝对权的对世效力将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苛加过高的注意义务,不具有正当性基础。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反驳,既然独占许可使用权不是绝对权,为什么《解释》第四条还赋予独占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区别绝对权。

标签: 相对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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