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查封和实物查封的区别(保存和封存的区别)
登记查封和实物查封的区别
1、《最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实物。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涉众型*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
3、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时实物,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查封。**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本条宗旨】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原则的规定封存。
4、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原则性规定,对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调了涉众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要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第1款要求对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要严格依法进行,注意“三个严格”,区分“四个不超”。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5、《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区别,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就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存和封存的区别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封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是对查封、冻结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的具体细化查封。
2、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封存、扣留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侦查行为封存。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某些特定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或者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3、查封主要适用于涉案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对于附着于土地上的不宜扣押、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等其他相关财物,可以一并查封登记。
4、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动产予以扣留并负责保管的一种针对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实物,其适用对象为动产。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准确地认定案情。
5、冻结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赃款、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具体是指公安机关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区别,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等暂时不准提取或者交易。这里的“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这里的“处置涉案财物”,是指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之后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出售销毁、上缴国库等措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