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掌不可兼得(两者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熊掌不可兼得
先看下原文。“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先说鱼。这种动物作为“我们最先的一种人工食物”对于我们的生活和进步曾经起到过重*及。在北经周口店遗址就曾经发现涂红穿孔的草鱼眶上骨。足见我们使用鱼类进行生活简史之久远。而到了仰韶时期。从物质层面。渔猎生产是原始丛林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生产方法。而在*层面。鱼类也因为自己的一些大自然特性。引起古人小心。进而发生了图腾崇拜的产物。
但是即便如此。他却并未解答另外一个问题。即鱼和熊掌。这两个喻体是怎么样与主体有关联的。因为。用鱼来指代生活。以熊掌来比喻道义。这种文化源头或可追溯到先秦乃至于史前原始我们的思维惯性之中。
在古人的注疏中。如宋代的孙奭曾经无脑解答过。他说孟子之所以选择鱼和熊掌这两个东西来说事。不过是因为“鱼。在水之物;熊蹯。在山之物”。意思是一个是水里生活的鱼。一个是山里生活的熊。想要抓鱼就得去水边。想要吃熊掌就得入深山。
两者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这么多的上古帝王与熊有关。一方面说明古人对于熊实力的崇拜。另一方面熊也逐渐与威严的君权关系密切。实际上。回到孟子这里。儒家所谓的“义”。在他眼里已经详细化为了“贵贵、尊贤、事亲、守身”。之中最高的道义。只是指国家层面的表述。即“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视君如腹心。此乃依义而行”。他理想中的义。其实是君臣相合之下的国家大义。
很显然。在这里鱼和熊掌只是起兴之物。而孟子真正想要说明的是后面关于“生”和“义”的研究。并由此引申出了“舍生取义”的最高道德标准。
但是这种解答还是让人认为一些牵强。例如难道就没有生活在湖边的熊。或者生活在山脚下水中的鱼吗?或许在古人的一生产力不发达、交通不方便的状态下。不论是打鱼还是猎熊。都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如此一来倒是应该勉强支持这种“一定的抉择”。
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细想。近日立马疑惑为何孟子会单单挑“鱼”和“熊掌”这两件事物来说事儿?又为何要用“鱼”来比喻“生”。“熊掌”来比喻“义”?
鱼与熊掌的典故
再说熊。这种动物是实力和恐惧的象征。让人可望而不可即。也正因为如此。原始先民对于这种动物是敬畏大于喜爱。但也不波及将其作为氏族的*图腾。以威慑很多的部落。伏羲氏号黄熊。紧接着是最为典型的只是黄帝。号为“有熊氏”。而之后黄帝的后代楚国国君。也都以熊为姓。
最重要一点只是鱼类的*实力之强。让主要作为依靠的后盾体力劳动的原始先民羡慕不已。毕竟人丁兴旺弄来的直接利益只是生活资料的更加丰盛以及部族的更改造进化盛。人也因此能够获取最为基础的生活保障。仰韶文化的人面鱼纹只是人和鱼共生共存关系的绝佳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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